适老版

职权编码

G0900900

职权名称

对仲裁委员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十条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实施主体

北京市司法局

行使层级

市级

流程图

行政检查流程图 .doc

监督方式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  邮编:100744  电话:010-55579133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