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版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受理 市、区司法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市、区司法局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予受理的,依法说明理由。
2 二)初步审查 区司法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送市司法局。
3 (三)审核及决定 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人或区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准予核发工作证的10日内制作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
不符合条件不予核发工作证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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