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版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审核 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受理(5个工作日) 各区司法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受理日期。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各区司法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3 不予受理的,依法说明理由。
4 (二)初步审查 区司法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准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具体情况,与申请人面谈,制作谈话笔录,实地检查办公场所,形成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送市司法局。
5 (三)审核及决定 市司法局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必要时可以与申请人进行面谈,并实地检查办公场所。
6 (四)制证 准予设立的,市司法局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7 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