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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3〕32号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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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高****,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身份证号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码************。

  近期,本机关收到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2023)朝司鉴投005号”《移送函》,该局收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反映你存在主动约见被鉴定人,向其通报双方鉴定情况,教唆其逃避刑事处罚等问题。经该局调查认为你存在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的问题,涉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和第九条规定,移送本机关处理。2023年10月7日,本机关对你涉嫌违反《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予以立案。11月23日,本机关向你和郭*改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1月27日,本机关委托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论证。12月5日,协会回函说明专家论证意见。12月11日,本机关作出《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2月12日,本机关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2月14日,你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经调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将台派出所因办案需要于2023年6月3日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对孙某、魏某凤身体所受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当日,鉴定所受理了办案机关的鉴定委托,组织你和闫*芳对被鉴定人孙某、魏某凤法医临床检验,并制作伤检记录表。6月5日晚19时左右,你未经鉴定所同意,与魏某凤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外会面,并交谈鉴定案件有关情况。事后,你未向鉴定所报告与魏某凤会面的情况。6月13日,鉴定所分别作出了“中衡[2023]临(朝)鉴字第308号”“中衡[2023]临(朝)鉴字第3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你和闫*芳、郭*改在上签名。6月15日,为查明孙某被故意伤害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委托鉴定所对被鉴定人孙某的人体损伤致伤成因进行鉴定。8月7日,鉴定所作出了“中衡[2023]临(衡)鉴字第33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你和闫*芳、郭*改在上签名。

  以上事实有朝阳区司法局移送函、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光盘、光盘记录内容文字版、将台派出所讯问笔录、朝阳区司法局调查笔录、北京市司法局询问笔录、北京市司法局委托函、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回函、“中衡[2023]临(朝)鉴字第308号”“中衡[2023]临(朝)鉴字第307号”“中衡[2023]临(衡)鉴字第3397号”法医临床鉴定卷、身份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邮寄凭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第四部分第12条的规定,严禁鉴定人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私下接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作为司法鉴定人不得与当事人私下接触,你违反规定与魏某凤会面,存在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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