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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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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北京市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  址:************。

  我局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反映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经查,你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现已生效。你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4年4月24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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