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详情页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分享:

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既是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部署的重要任务,也是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形成律师队伍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律师专业化水平,促进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二、准确把握试点工作安排

  (一)总体安排。坚持全面统筹、试点先行,逐步形成导向明确、标准科学、程序规范、运行有效,与本市律师工作实际相适应的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

  (二)试点区域。结合本市律师工作发展状况、律师资源区域分布和律师专业化分工情况,先在西城区、石景山区开展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扩大至全市十六个区。

  (三)试行领域。先在司法部规定的专业领域开展,逐步积累经验、科学分类,拓展并覆盖至律师业务全领域。

  (四)先统后分。市律师协会先期统筹,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区律师协会承接本区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形成市律师协会监督指导、区律师协会具体操作的工作格局。

  三、严格审慎开展试点工作

  (一)严格把好申报关。律师、律师事务所要严格对照《实施办法》确定的参评条件,实事求是做好申报和推荐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申报律师符合参评条件。

  (二)严格把好审核关。区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要坚持原则,确定专人,严格对照参评条件认真审核,按规定公示律师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把好组建关。市律师协会要遴选政治坚定、品德良好、业务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人员组建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委员会,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加强监督,确保考核评审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四)严格把好评审关。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委员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考核评审,确保评审过程高效、严谨、规范,评价结果全面、客观、准确反映律师专业水平。

  四、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涉及律师的切身利益,关乎行业发展。市律师协会、试点区要提高站位,坚持首善标准,充分认识重要性、必要性,不断健全评价标准、完善评价方式、严密评价程序,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稳妥推进。试点过程中,要坚持边推进、边探索、边研究、边完善,密切跟踪了解工作进展及成效,及时总结经验,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律师协会要抓紧建立网上申报、审核程序,为开展评价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健全措施。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网站要及时公布专业律师名单,为有关单位、个人选聘律师等提供参考。优先推荐专业律师进入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鼓励通过律师事务所网站、律师名片等方式宣传律师专业特长。

  (四)加强宣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宣传试点经验、做法和成效,为推进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引导律师理解、支持、参与试点工作,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健康开展并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专业律师水平评价申报表

  2.承诺书

  3.区专业律师申报汇总表

  4.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5.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2020年6月28日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引导和促进本市律师专业化分工,提高律师执业能力和法律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律师法律服务的需求,根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和《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司发通〔2017〕3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本市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激励引导律师职业发展、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的重要举措。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发展理念,遵循律师工作规律,着眼促进律师队伍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逐步形成导向明确、标准科学、程序规范、试点先行、运行有效,与本市律师工作实际相适应的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

  第三条  本市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德才兼备,坚持改革创新、服务发展,坚持分类试点、分步推进,坚持科学公正、突出实绩,坚持动态激励、择优评定的原则,遵循律师队伍建设规律,符合律师职业特点和律师专业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  本市律师专业水平评价采取区域先行试点、专业以点带面、逐步全市推开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本市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由市律师协会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组建北京市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律师通过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合格的,方可获得专业水平证书。

  本市律师专业水平证书由市律师协会统一制作、颁发,加盖市律师协会印章。

  第六条  本市专业律师水平评价范围暂定为刑事、婚姻家庭、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等专业。

  市律师协会视情逐步覆盖至其他律师业务领域。

  专业水平评价指标体系由市律师协会制定,通过考核评审的律师分别称为相应的专业律师。

  第七条  专业律师水平评价不作名额限制。专业水平评价不与律师职称制度挂钩,不与律师转所、执业挂钩。

  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参评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律师业务。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专业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九条  参评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考核评审合格,方可被评为专业律师:

  (一)政治表现。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律师职责使命。

  (二)诚实守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参评前5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均称职。

  (三)执业年限。具有法学博士、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连续执业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参评律师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10年以上。

  曾经从事审判、检察、立法、法学教育(研究)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审判、检察、立法、法学教育(研究)等法律业务的时间应当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

  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或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等单位组织的边远地区法律援助项目的律师,其从事法律援助项目的时间应当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

  (四)执业能力。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律师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在所申报的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业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依法治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成绩。

  第十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参评专业律师:

  (一)在接受刑事、行政案件立案调查期间的;

  (二)因被投诉在接受司法机关、执法机关、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查处理期间的。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北京市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本市参评律师的专业水平。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市律师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律师协会秘书长、主管副会长担任;委员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法学教学(科研)单位、仲裁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

  市律师协会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并将委员名单及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较高社会和法律工作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职称,且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具有10年以上法学工作教学、科研或法律实务经历,在律师行业或相关行业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若干委员组成,统筹考虑评委的专业背景和工作领域。

  市律师协会要健全完善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程序,适时对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动态调整。

  参加考核评审的委员为单数,一般为7人,市律师协会按工作程序确定评审组组长。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行政处分的;

  (三)年度考核有过不称职等次的;

  (四)因执业行为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行业惩戒的;

  (五)其他不宜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的。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评律师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参评律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参评律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考核评审的。

  评审委员会委员发现有应予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不主动回避的,评审委员会主任有权责令其回避,并委派其他评审委员参加考核评审。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专业律师评价按照律师申报、律师事务所推荐、资格审核、考核评审、公示发证的程序进行。

  市律师协会在其网站公布可供下载的申报表格、材料。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律师本人对照参评条件,自愿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律师,并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能够全面、客观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相关材料。

  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执业能力等进行考核时,应当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

  律师事务所同意申报并经区律师协会审核后上报市律师协会。对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区律师协会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律师应当在限定期限内补办,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

  市律师协会应当指定专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参评条件的律师,应当及时将律师名单在市律师协会网站公示7日;对不符合参评条件的律师,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律师对不符合参评条件有异议的,有权参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复核。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公告参评律师的姓名、单位、评审时间和评审地点。

  第十八条  参评律师申报专业律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盖律师事务所和区律师协会公章的《北京市专业律师水平评价申报表》;

  (二)本人签名的承诺书;

  (三)专业水平评价需要提交的材料(具体所需材料由市律师协会确定)。

  第十九条  专业水平评价实行书面评审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通知参评律师现场答辩。

  市律师协会要本着简洁、实用的原则,不断优化考核评审方式,科学、客观评价律师专业水平。

  第二十条  书面评审采用查看资料、委员评分、综合评审的程序进行,重点考察律师的政治素养、执业能力、业务质量、业绩和贡献。

  第二十一条  书面评审实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具体评分项目和分值标准由市律师协会制定。

  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审委员的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分汇总平均得分60分以上的,视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审成绩,由市律师协会公示7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律师协会向通过考核评审的律师颁发专业律师证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形成的资料,市律师协会应当及时整理、存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开展专业律师评审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徇情枉法,不得私自泄露与考核评审工作有关的信息。评审委员对参与评审、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委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参评律师,有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按照市律师协会有关规定处理。

  违纪违规情况记入律师执业档案、纳入律师诚信平台。

  第二十七条  专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师协会撤销其专业律师证书,收回其原证书并公告: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

  (二)年度考核未达到称职等次的;

  (三)经考评达不到原评审条件的;

  (四)本人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八条  对已评为专业律师的,市律师协会每3年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其专业水平评价结果采取答辩评审等方式进行考评,不再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参评律师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参加专业评审,在提交材料、参加评审等阶段存在弄虚作假、不如实承诺填报相关信息等违规行为的,撤销其专业律师证书并公告。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存在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市律师协会应当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对考核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不断健全完善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制度机制,确保评价结果科学、客观、公正。

  第三十一条  参评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参评律师。

  第三十二条  专业律师名单应当在市、区律师协会网站及时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选聘律师,作为有关部门从律师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选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教学、科研岗位职务,选拔培养律师行业领军人才,推荐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参考。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条  已获得2个专业律师称谓的,可以在注销其中1个或者2个后申报其他专业,但每名律师同时拥有的专业律师称谓不得超过2个。

  第三十四条  注销已有专业律师证书的,由律师本人通过原申报程序向市律师协会提交注销申请。

  市律师协会收到注销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收回其专业律师证书,并在市律师协会网站进行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执业年限”,是指参评律师申报时在申报专业已连续执业的年限。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报参评专业律师。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报参评专业律师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所在单位向市律师协会提交申报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北京市《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