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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实行法律援助告知承诺制的意见 (试行)》的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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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北京市实行法律援助告知承诺制的意见 (试行)》制定的背景和依据什么?

  背景:2020年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2021年1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改革办公室印发了《全面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京审改办发〔2021〕2号),要求相关行政事项逐步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2021年4月,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推行第二批告知承诺制证明和清理规范证明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1〕4号),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时,需提交的现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北京市司法局2021年8月底印发了《北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意见(试行)》,该实施意见于今年9月到期,同时依照《法律援助法》,重新制定告知承诺相关措施。

  依据:2022年1月正式实施的《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二、告知承诺制实行范围和适用对象是什么?

  实行范围: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类案件。

  适用对象: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并承诺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申请法律援助。列入国家、北京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惩戒名单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告知承诺具体的工作流程包括哪些?

  包括申请、决定、承诺退出三个环节。

  申请环节,强调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确保申请人全面了解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条件和后果。

  决定环节,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法律援助决定,不得因为告知承诺制延长审批时限,维护申请人的程序利益。

  “承诺退出”环节,给予申请人撤回承诺的机会,若法律援助机构尚未作出援助决定的,申请自动终止;已经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受援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经济困难相关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继续实施法律援助,未在规定时间补齐相关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法律援助终止决定。

  四、《北京市实行法律援助告知承诺制的意见 (试行)》对承诺信息核查监管提出了哪些明确要求?

  明确经济困难条件核查标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根据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文件精神,具体核查标准为: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家庭财产标准为家庭拥有的人均货币财产总额在本市低收入家庭人均财产货币总额限制金额内。家庭财产存在不符合给予社会救助条件之情形的,认定为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

  明确信息核查方式:采取在线核查和信函索证两种方式。

  明确了核查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对申请人承诺进行核查,同时不得以核查为由加重申请人负担或者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有线索反映申请人存在虚假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进行核查。

  明确了核查期限: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应在作出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线索1年内完成。

  五、核查发现虚假承诺后如何处理?

  核查发现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所处不同阶段作出失信惩戒,并可根据《法律援助法》作出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行法律援助告知承诺制的意见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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