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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北京市广大法学理论研究者、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法学、社会学及相关学科理论工作者、政府法制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围绕首都政府法制重大理论实践问题开展法学研究、法学交流和法治实践,为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司法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6号楼419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学术交流、经验交流、社会调研、法制宣传、咨询服务、专业培训、编辑专刊等活动。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宪法法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围绕推进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和政府法制重点工作组织开展课题研究,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转化,为首都政府法制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三)组织会员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提出对策或者建议,供决策机关参考。

  (四)参与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研究以及法规、规章的咨询、论证、草拟、修改等工作,参与政府法律顾问、依法行政考核评估和市政府立法专家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等工作。

  (五)开展同国内外相关组织间的行政法学及政府法制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政府法制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六)参与全市法治宣传教育,编辑出版研究刊物,传播行政法学研究成果、依法行政实践经验和政府法制思想理念。

  (七)发挥人才和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培训和法律服务,发挥人才库和思想库的积极作用。

  (八)反映会员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主要来自首都法学院所、政府法制机构、执法部门、中介及法律服务机构人员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及相关法学社会团体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享有本会为开展行政法学及政府法制研究与交流提供的便利条件;

  (四)有权获得和利用本会编印的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1.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2.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授权,副会长可代行会长部分职权。各副会长的分工由会长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起草办事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制定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向会长报告;

  (六)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织工作,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协调落实工作;

  (七)代表本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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