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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京司发〔2021〕43号)第三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止执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

  (三)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的罚款、没收三千元以上违法所得或者同等价值非法财物;

  (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二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二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或者同等价值非法财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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