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市司法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55579133

  传真号码:010-55578900

  互联网联系方式:waixuan@sfj.beijing.gov.cn(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本指南“三、依申请公开”相关渠道提出。)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本机关机构职责、领导介绍、机构设置。

  2.本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4.《条例》和国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本机关网站公开政府信息。

  网址:http://sfj.beijing.gov.cn/。

  2.政务新媒体账号:“北京司法”新浪微博、今日头条、一点资讯;“京司观澜”微信订阅号。

  3.通过同级档案馆、图书馆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地址: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北京市档案馆(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1号)、首都图书馆(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88号)。

  4.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依法予以答复。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印有效,可在本机关(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领取;也可在本机关网站(http://sfj.beijing.gov.cn/)首页,点击左下角“信息公开”栏目中的“公开指南”,或者在“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底部下载。

  为提高申请的办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尽、准确,请尽量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现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邮政编码:101149。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10-55578900。

  4.网页申请。请登录本机关网站(http://sfj.beijing.gov.cn/)首页,在左下角“信息公开”栏目中点击“公开申请”,在线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建议使用ie8以上版本的浏览器)。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4.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提供相关申请手续的电话咨询服务。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7.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8.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答复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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