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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例:行政机关罚款未告知具体数额违法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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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司法局发布了2022—2023年度行政复议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将逐篇刊发,总结典型经验做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期来看十大典型案例之八:某物业管理公司不服北京市水务局行政处罚案。

  复议要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也有利于有权机关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处罚预先告知的内容应当详尽、具体。对于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告知相对人罚款的具体数额。未明确罚款数额的告知系不明确、不充分的告知,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1日

  北京市水务局执法人员发现某物业管理公司不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予以现场勘查并立案。

  2022年3月24日

  城市排水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检测水样的4项检测项目的测定值超过标准限值。

  2022年3月29日

  市水务局向某物业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某物业管理公司“拟处罚50000元以下罚款”。

  2022年4月19日

  城市排水检测机构出具复检报告显示,检测水样的1项检测项目的测定值超过标准限值。

  2022年6月9日

  市水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物业管理公司处以罚款4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4日

  某物业管理公司不服,于2022年6月24日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告知罚款具体数额,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程序性规定;由于申请人进行了陈述申辩,且事先告知中未明确具体数额,现有证据则无法证明被申请人是否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故其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决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

  复议辨析

  行政处罚前的事先告知是当事人应当享有的重大行政程序权利,适用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也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处罚的参照标的。

  行政处罚法在第四十四条的“事先告知”条款中新增了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的规定,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内容上升为法定要求。

  尽管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并未明文规定事先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的具体范围,但不应单纯机械地条文化解释事先告知规范。行政程序本身具有参与、协商、沟通、对话、引导等独立价值,设计程序性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障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促进案件实体公正。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对听证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其中,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可见,如果行政相对人事先并不知道拟被处以罚款的具体数额,就无从正确行使申请听证的权利,亦无法就处罚是否过重、是否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等方面作出准确判断并提出辩解意见,实质上相当于剥夺了当事人部分程序性权利,与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不相符合。

  案例启示

  事先告知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程序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关乎当事人的重大行政程序权利实现,有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因此从严要求行政机关认真、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符合行政处罚法立法精神的应有之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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