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勤道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3日
京司发[2008]51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
北京市勤道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 批准成立“北京市勤道律师事务所(合伙)”。
英文名称:BEIJING QINDAO LAW FIRM
住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白桥大街22号北京市工商联大厦712室
负责人:王辉才
合伙人:王辉才 鹿艳平 王玉春
二、批准《北京市勤道律师事务所(合伙)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市勤道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8101382。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登记。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 律师 机构 决定
主送:北京市勤道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日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