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6日
京政法制发〔2011〕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对实施行政强制法开展行政强制清理工作作出了部署。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本市行政强制清理工作有效开展,现将清理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一)对本市行政强制规定进行清理
重点对今年9月30日前制定发布的本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包括:
1、市政府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
2、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市政府文件”)。
3、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内容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行政强制事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及其依据,以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是否包含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其中依据的清理包括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文件。
(二)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
重点对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经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以及其他主体进行清理。
清理的内容包括:实施的全部行政强制事项、具体实施主体及其依据。其中依据的清理包括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文件。
二、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按照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市政府法制办对本市行政强制清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负责汇总全市清理工作结果,对市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和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并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市政府各部门、区县政府的任务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规章的清理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实施的市政府各部门或有关区县政府负责清理,逐件填写《市政府规章清理表》,提出审查处理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认定。
(二)市政府文件的清理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起草的市政府各部门或有关区县政府负责清理,并报送清理结果。其中,对文件中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要逐件填写《涉及行政强制的市政府文件清理表》,提出审查处理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认定。
(三)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自行组织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市政府各部门对本单位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填写《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确认。各区县政府对本地区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按要求自行组织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五)在清理过程中,特殊情况的清理工作分工如下:
1、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两个以上部门负责实施或者起草的,要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清理工作(一般为主要起草部门),在提出清理处理建议时必须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2、因政府机构改革,原有机构撤销、职能调整、名称变更的,由目前实施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
3、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或机构,由市级行政机关或机构负责统一清理。
三、清理的标准
(一)行政强制的认定标准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认定标准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特征为:第一,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采取的强制手段,不需要有待履行的义务先行存在;第二,其前提条件是“情况紧急”;第三,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属于“暂时性限制或控制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拘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隔离、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驱逐、强行驱散、禁闭等);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封存、封闭、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设备、设施等);
(3)扣押财物(暂扣、扣留财物等);
(4)冻结存款、汇款(暂停支付等);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扑杀、销毁等)。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征为:第一,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而实施的,其前提条件是“行政决定”;第二,是在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实施的,是一种“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三,相对于强制措施的“暂时性”,强制执行具有“终局性”。
行政强制执行具体包括: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强制拆除、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强制收购等)。
(二)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标准
1、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
2、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规定的,市政府规章及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3、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超出法律、法规授权扩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
4、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应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5、市政府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包含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等。
(三)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标准
1、不得扩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
2、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不得委托或无法定依据授权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
5、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6、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
四、清理结果的处理
(一)需要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认定的情况
1、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对负责清理的市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审查后,提出保留、修改、废止或者待处理的建议,按要求填写统一表格并加盖单位印章,正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认定。其中,提出修改建议的,还应当同时报送具体修改方案;经研究确需修改的,原则上仅对涉及行政强制的条文进行修改。
2、市政府各部门对涉及行政强制的市政府文件,经清理审查后提出保留、废止或者待处理的建议,按要求填写统一表格并加盖单位印章,正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认定。同时,对于本部门负责清理的未涉及行政强制的市政府文件的清理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3、市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审查后,提出保留或者调整的建议,按要求填写统一表格并加盖单位印章,正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确认。其中,提出调整建议的,还应当同时报送调整的具体方案。
上述“待处理”,是指各单位经初步审查,发现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与行政强制法明显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待处理”建议,待上位法作出处理后再作调整。
(二)自行处理的情况
1、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对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自行认定处理,并将清理结果正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各区县政府按照行政强制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对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区县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组织进行清理后,自行认定处理,并将清理结果正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五、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关于市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和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时限
市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和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为全面清理阶段,自2011年9月26日至10月底。
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市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全面清理,并按要求认真填写附件1-6项表格,加盖单位印章后于10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第二阶段为依法审查认定阶段,自2011年10月底至11月底。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报送的清理处理建议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后,形成认定处理意见报请市政府决定。
3、第三阶段为处理公布阶段,自2011年11月底至12月底。
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落实,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清理结果。
(二)关于自行清理工作的时限
1、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自行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各区县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情况,由各单位在2011年11月30日以前,撰写清理报告,将清理处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2011年12月底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完成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废止等工作,并公布清理结果。
六、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此次清理工作是《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的统一部署,是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以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各项准备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紧部署,狠抓落实。这次清理工作的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专业性强,各部门、各单位的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清理工作,确保本单位按时、高质完成各项清理任务,保证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在本市的贯彻落实。
(二)全面清理、依法审定。各单位要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对属于清理范围的事项,要按照清理工作要求做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本市有关行政强制的各项规定、实施主体和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对于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必须依法予以修改、调整、取消或者废止。要坚持依法审查,在清理工作中严格把握清理认定标准,依照行政强制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认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废止、纠正、调整和公布。
(三)加强沟通、指导和协调。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具体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在清理工作中要加强同市政府法制办的沟通、联系,注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遇到有关认定标准、界线等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市政府法制办对清理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普遍问题将及时组织研究、及时予以反馈,保证全市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为组织、指导、协调好这次清理工作,市政府法制办有关工作联系、分工事项如下:
1、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由法制一处、法制二处、法制三处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市政府文件清理工作由规范性文件审查处负责;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由执法监督指导处负责。各有关处室联系人:
法制一处胡杨,电话:88011678;
法制二处王辛欣,电话:88011852;
法制三处贺淑芳,电话:88011878;
规范性文件审查处张颖,电话:88011679;
执法监督指导处董杨,电话:88011356。
2、为便于各单位开展清理工作,本通知及其附件将在首都之窗市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上登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