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9日
2016年11月17日上午,怀柔区委常委、副区长于海波作为区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于海波副区长对区政府的法定职责进行了陈述,围绕原告所述事实发表了答辩意见,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发表了质证意见,积极参与法庭辩论。于海波副区长在做最后陈述时表示,区政府会尊重法院对该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严格依法行政,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每件行政事务。
2016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对此,于海波副区长表示,政府办事要讲法,各种行政决策要依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该带头守法。他认为,此举既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群众和司法审判活动的尊重,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律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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