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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修订《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 推出四项便民举措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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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住建委修订《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推出4项便民措施,简化房屋登记程序,提高房屋登记效率和质量,减少群众办房产证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新举措将于7月1日起实施。

  便民举措一:购房人可自行办理预售商品房房产证。规范实施后,开发商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需将企业配合业主办证所需的材料一次性在登记部门备案。备案后,购房人凭本人身份证件、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即可随时自行办理房产证。这一新举措不仅适用于商品房,还适用于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自住型商品房,只要是新建、且进行预售的房屋,购房人都可按这一规定办理产权。购房人买房后等上几年才能拿到房产证的局面将改变。

  便民举措二:双方共同到场办理房屋赠与,合同无需公证。过去,假如父亲想将名下一套房屋赠与自己的儿子,过户前必须先去公证处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支付公证费。

  此次市住建委推出的便民举措,取消了过户时赠与合同必须公证的要求。房屋赠与属于赠与方和受赠方共同申请办理的事项,在双方提交赠与合同且双方到场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不再要求赠与合同必须公证。但是,如果赠与方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则赠与合同和委托书都必须公证,以保证委托行为的真实性,避免假冒产权人将房屋赠与他人。而如果受赠方不能到场,因受赠属获益行为,则其委托书无需公证。夫妻共有房产赠与他人需夫妻双方同意。如果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应当请配偶共同到场办理,以避免因配偶对赠与不知情而发生纠纷。

  便民举措三:购房人办理预售商品房房产证无需提供专项维修资金收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住宅“大产权”时,不再区分是否是预售项目,全部都要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讫证明。在保证整栋楼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的情况下,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不用再提供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办完产权后,再到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过户手续。

  便民举措四:房改房遗失补证无需售房单位出证明。原来规定,产权证遗失的,产权人登报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但房改房产权证遗失的,需原售房单位出具已领证说明后才能补发。由于遗失补证并非房屋上市交易,不会发生新的登记行为;再者,房改工作在我市已经进行了20几年,原来的售房单位有的重组、改制,有的已经不存在甚至已破产,如果再找原单位开证明,确实非常困难,而且也无必要。市住建委推出的这一举措,简化了办事程序,方便了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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