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6日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根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丰台区于2月7日印发了《丰台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为丰台区追究行政败诉案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亮点有四:一是明确追责性质。凡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案件中败诉的,应对存在过错或过失的人员追责。二是明确追责范围。《办法》列举了败诉的五种情形,并设定了兜底条款,同时对应当追责的过错或过失进行了明确。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不纳入责任追究范围。三是明确追责程序。《办法》规定由区政府法制办及法院将行政败诉案件移送区监察局,由区监察局召开案件分析会,研究后进行调查处理。四是规定工作保障机制。《办法》形成了败诉案件报告机制、建议反馈机制、案件分析机制。五是明确追责方式。《办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涉嫌违纪的,通过党政处分、行政问责等方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被追责的行政机关,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丰台区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行政机关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增强责任意识,落实责任追究,维护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不断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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