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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进一步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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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发改委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京发改办[2013]62号)和《关于做好报市政府决策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京发改办〔2013〕63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报市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做了进一步规范。

  2011年,市发改委出台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目前试行期限届满。根据实施两年来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前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经市发改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对《办法》做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此次修订后的《办法》主要从五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做了进一步规范:一是严格履行“六道必经程序”。即要求所有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履行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公布、备案的程序。二是强调了制度创设的“禁区”。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三是全面实施“统一编号、统一管理”。今后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使用“京发改规[ ]号”的文号类型。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列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四是建立有效期制度。明确规定今后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设定5年的有效期;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2年左右的试行期;确有必要需要长期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较长的有效期,或不设有效期。五是实施动态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以及有效期届满前,起草处室应当适时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施行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为进一步落实报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切实做好与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环节的有效衔接,市发改委同时印发了《关于做好报市政府决策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强化和规范:一是严格履行报市政府决策前的合法性审查程序。凡属京政办发[2011]7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事项,应严格按照该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时,还需附具法规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二是对报送征求意见的期限做了限定。要求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要设定合理期限,反馈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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