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8日
《旅游法》自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其中对旅游业发展原则、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旅游规划体系、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旅游资源开发、旅游促进、旅游经营规范和监管、纠纷处理等均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各地旅游资源、旅游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差异较大,《旅游法》作为国家大法,在立法中必然要做出平衡,对一些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而这些原则性规定,在具体落实中如何执行、如何落地,会影响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因此,市旅游委认真研究《旅游法》,梳理出其中规定的应由地方旅游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工作,并在国家旅游局贯彻旅游法配套制度建设分工的基础上,结合市旅游委各处室职责,制定了市旅游委贯彻《旅游法》配套制度分工方案,大力推进完善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一日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等。同时,也为下一步修订《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积累了研究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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