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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五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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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五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市环保局局长陈添同志受市政府委托,向大会汇报了《草案》的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立法思路及主要内容等制定情况,重点介绍了《草案》中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燃煤总量削减、工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机动车全过程控制和扬尘污染全面控制等制度,并对提高处罚额度、增加加倍处罚和查封措施等加大处罚力度的条款进行详细说明。

  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郭普金同志向大会汇报了城建环保委员会关于《草案》的审议意见。城建环保委认为《条例(草案)》体现了立项论证意见书所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条款基本成熟,突出了首都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一是在基本原则中增加“环保优先”、“公众参与”和“从源头到末端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全过程控制”的内容;二是完善政府职责,增加“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财政投入”的规定;三是按照国家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新要求,完善相关条款,明确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其他行政许可前置审批条件,完善重污染日应急措施,规定全市禁止新扩建燃烧煤炭和其它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增加高排放车限制使用等有关规定;四是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计划,完善相关条款,为实际工作提供法律支持,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应当符合本市标准”,增加施工工地出入口要“按照本市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规定;五是进一步严格环境违法责任,对于销售车用燃料不符合规定并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增加“吊销经营资质”的处罚,对于逾期不改正的排污单位实施“按日计罚”,取消《条例(草案)》中对多次违法行为加倍处罚的上限限制,增加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本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十分必要,迫在眉睫,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从条款设计上十分细致,原则同意草案。部分委员提出:不能孤立看待大气污染问题,要从人口、资源,甚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要做好城市规划,找准城市定位;并建议从文字表述和操作性上,对餐饮油烟、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燃煤散烧、总量控制等条款进一步完善,对法律责任条款进行细化,切实保障法规的可操作性。

  市环保局法制处、大气处、机动车处、污防处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并听取了常委会分组审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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