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适老版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详情页

市安监局参加《高毒与高危粉尘作业职业卫生特殊管理条例(草案)》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3日

分享:

  7月18日,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健康司组织召开了《高毒与高危粉尘作业职业卫生特殊管理条例(草案)》研讨会,部分省市安监局及职业卫生专家参加了会议。

  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根据此条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委托国家安监总局研究起草了特殊管理办法。目前,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健康司完成了《高毒与高危粉尘作业职业卫生特殊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工作。《条例》突出高毒、高危粉尘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特点,尽量不再重复《职业病防治法》已规定内容。《条例》延续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的行政许可,规定对高毒和高危粉尘作业实行行政许可。

  市安监局对《条例》中高毒高危粉尘作业定义、行政许可设置条件与范围、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的特殊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三类人员(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员和劳动者)的培训、作业现场监测与检测、应急救援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反映了基层安监部门对于高毒与高危粉尘作业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思考,通过推动立法工作促进执法监管的有效性。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