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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委推进落实《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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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章,明确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它有关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人员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标准,是城乡规划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的重要依据。经市政府批准,市规划委会同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将《办法》转发了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市领导对贯彻落实《办法》作了重要指示。

  为进一步落实该《办法》,市规划委对其中涉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违纪行为的条款进行了梳理,共有十九项行为。

  一是规划编制环节,有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等5项行为。

  二是规划实施环节,有违反程序发放许可、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时未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等11项行为。

  三是规划监督检查环节,有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对应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等3项行为。

  市规划委要求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委属各单位认真对照《办法》具体内容,加强学习,高度重视,避免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产生,不断提高该委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同时,市规划委拟于近期开展宣传活动,加强公众对相关规定的了解,进一步提高社会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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