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8日
【复议要旨】
陈述、申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重要权利,也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听取陈述、申辩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事前告知义务,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权利;还要求行政机关保证陈述、申辩的充足时间,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后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未经相对人陈述、申辩即作出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6日
某委员会接到12345市民热线举报,称某超市没有营业执照。
2022年2月25日
委员会检查涉案超市,发现其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活动,店外挂有“平价超市”字样牌匾,未取得营业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被申请人认为王某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决定立案调查。
2022年5月23日
委员会通过微信告知王某将对其进行处罚,如有陈述、申辩意见尽快提交。但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
2022年5月24日
委员会通过微信将《告知书》中关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陈述、申辩权利的内容发送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2022年5月30日
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罚款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中,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首先,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告知申请人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并未告知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此情况下,申请人无法进行有效的陈述、申辩。其次,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将《告知书》中关于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发送给申请人后,未及陈述、申辩期限届满,仅间隔四个工作日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侵害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因此,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涉嫌无证无照经营一案重新作出处理。
【专家评析】
复议机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完全履行听取陈述、申辩前的告知义务,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的事前告知事由包括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前提条件是行政机关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只有当相对人全面了解案件具体情况时,才能够针对其发表陈述、申辩意见。
被申请人在陈述、申辩期限未届满时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听取陈述、申辩程序应当经过法定期间,使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并采取充足的准备。在期间届满前默认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径行作出处罚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听取陈述、申辩的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有撤销、变更、确认违法三种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听取陈述、申辩是行政处罚作出的法定程序之一,该程序的缺失属于程序违法。当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当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实质影响时,撤销行政行为。本案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受到实质影响,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相关法律法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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