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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要求的被申请人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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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张先生等12位农村村民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城乡结合部建设仓库用于出租。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经过区政府批准,对其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张先生等几位农村村民不服,以“某村12名村民”的名义,以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为被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决定书。

  解析: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具有准司法性特点,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明确,而不能使用“某村12名村民”等不准确的名称。

  被申请人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它有可能是行政机关,也有可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应当将区政府列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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