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0日
案例回放:
某物业公司所服务的小区有一堵墙被某房地产公司拆除了一半,该房地产公司称,围墙处于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公司用地范围内,因此该公司有权拆除。小区业主担心影响安全,不愿意拆除,物业公司为了安全起见,把墙又重新砌好。物业公司受业主委员会之托,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查清用地范围,但没有指出规划部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和理由。
解析: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复议机关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因此,行政复议申请人需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明确、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一般可以表述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某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如果不服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复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还需要向复议机关说明提出该复议请求的事实与理由。虽然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但是由申请人说明复议理由及提出相应证据,将便于复议机关掌握争议焦点问题,从而有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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