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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行政复议(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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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张先生对区工商局吊销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同时,张先生又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工商局受理后发现,区政府已经先于市工商局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于是决定驳回张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解析

  路有多条,不能并行,权利救济,择一提请。有权利必有救济,法律对于权利的救济往往提供多种渠道,以供权利人选择。但救济的程序不能同时进行,相对人即使向两个以上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在其他机关业已受理的情况下,被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不能重复立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因此,市工商局决定驳回张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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