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2日
吴某、王某系邻居。某日,二人因琐事争吵,王某对吴某实施了殴打。报警后,某区公安分局下辖派出所出警对事件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派出所认定王某殴打吴某,吴某身体受到损伤,经鉴定属轻微伤。派出所对二人的纠纷进行调解。在调解后未成后,派出所作出对王某罚款500元的处罚。吴某不服,认为处罚畸轻,遂向某区公安分局提出行政复议。某区公安分局受理此案后,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根据该规定,吴某不服公安机关对王某作出的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王某是被处罚人,处罚对其权利义务有直接的、实际的影响,王某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并提出自己的主张。对复议结果不服,王某还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参加行政复议:一是在接到复议机关的通知后参加复议,二是本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得到准许后参加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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