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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法:主动纠错法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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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为不断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北京市司法局通过丰富的行政复议调解实践,总结形成了八大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法。本期,为大家带来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法之二主动纠错法。

  某公司对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不服案

  方法释义

  如果在审查中发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可引导督促被申请人主动自查自纠,采取积极措施争取和解,为申请人实际解决问题,避免败诉风险。

  案情简介

  某公司对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不服,委托其财务主管到行政复议接待室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调解过程

  案件承办人在窗口接待时意识到行政行为对申请人权益影响较大,案情比较复杂,当即将其财务主管请到调解室进一步面谈。

  经了解,该公司因在疫情期间经营困难,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延期缴存职工公积金并获得批准。2023年,公司经营状况逐渐好转,陆续为员工缴存公积金。虽然公司已为赵某等三名离职人员办理缴存手续,但由于资金尚未到达个人账户,赵某等人还是向公积金中心举报,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公积金中心对赵某等三人反映的情况予以立案,并向公司作出了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要求对赵某等三人补缴公积金。

  从优化营商环境为企服务的角度出发,行政复议机关主动作为,研究解决方案,要求申请人提供向赵某等三人补缴公积金的数额及时间,并与公积金中心进一步核对缴存的真实情况。如查证公司反映的情况属实,要求公积金中心立即处理,对公司缴存情况进行重新认定。

  调解结果

  公积金中心对公司的缴存情况重新进行了调查,认定该公司已经积极地履行对员工公积金进行补缴的义务,撤回了对该公司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该公司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机关为企服务的工作态度及效率表达了谢意并赠送了锦旗。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调解要注重抓前端、治未病,实质性化解、源头性化解,要融入中心大局,服务中心工作,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在接待申请人时,通过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第一时间作出反应,以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为切入点拟定调解思路,立即调查,立即沟通,立即反馈,促使矛盾争议化解在接待室现场,节约时间成本,实质性化解争议,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提升法治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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