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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法:特别关注法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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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为不断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北京市司法局通过丰富的行政复议调解实践,总结形成了八大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法。本期,为大家带来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法之三特别关注法。

  涉失业保险金发放案

  方法释义

  从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出发,去解析纠纷、化解矛盾,关注到更细节的东西,依法进行调解,为其提供便民服务。

  案情简介

  一位退休多年的申请人以某社保部门为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他认为社保部门没有履行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法定职责,导致其多年未收到失业保险金,要求社保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调解过程

  案件承办人与申请人联系后,发现申请人退休后已到外省市定居,原单位前几年已被其他单位合并。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寻找自己的失业保险金,却没有结果。

  经过对案情初步研究后,案件承办人认为社保部门按照程序应该已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中可能存在“误会”,便协调社保部门和申请人原单位共同查找申请人失业保险金的去向。

  经过调查,失业保险金确实在2014年就已经发放至申请人账户。当时,社保部门将失业保险金发放到申请人就职公司,要求公司将失业保险金转账至申请人账户。但由于财务人员在转账摘要中注明该款项为“报销”,申请人忽略此款项,导致近十年对此保险金“求而不得”。最终,通过各方协同努力,查明了款项流转过程,顺利解决了长期困扰申请人的问题。

  调解结果

  申请人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向行政复议机关送上感谢信。

  典型意义

  在调解过程中,案件承办人主动作为,以刨根问底的精神,将案件客观事实调查清楚,积极解决申请人的实际困难。正是这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让当事人感受到来自行政复议的温暖和关怀,切身体会到在法治领域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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