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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复议护企典型案例(二):在涉企执法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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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司法局近日发布了北京市“复议护企”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具备涉企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典型示范性和代表性,有较强的示范意义。本期来看十大典型案例之二:某公司不服某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强制  程序违法  复议护企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公司承租位于某乡某村村西的土地,用于经营。2021年,被申请人某乡人民政府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调查认定申请人建设的16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申请人于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7月2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场地进行现场复查,涉案建筑物并未被拆除。7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申请人表示不要求听证。9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

  2022年4月18日,申请人仍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被申请人于当日制发并送达了催告书。9月1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涉案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物。后因申请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拆除义务,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程序。

  2024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在对案涉场地复查时,以存在“违规使用明火等严重安全隐患”为由,将厂区大门贴上封条并用铁链锁死,实施了查封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实施查封时未出示证件和决定书、未告知理由和救济途径、未制作笔录,程序严重违法,且被申请人不具备查封职权,遂于2024年11月5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查封行为无效,并责令赔偿查封期间的租金损失。

  在复议案件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1月21日解除查封现场。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查明,被申请人所属综合执法队经现场检查、勘验并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发现,位于某乡某村村西的申请人建设的16处建筑物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并无不当。

  但被申请人在实施案涉查封措施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未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权、救济途径,未下发法律文书,直接作出了查封房屋的行政行为,该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鉴于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对案涉房屋进行解封处理,已不具备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该查封行为程序违法。行政复议机构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依据成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对申请人位于某乡某村村西处房屋实施的查封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企行政强制措施类型的行政争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标准,确认查封行为违法,体现了程序正义在规范涉企执法中的重要作用。查封场所直接限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行政强制法对查封程序作出的严格规定,是保护企业免受随意执法侵害的制度屏障。

  本案中,被申请人前期已履行调查、限期拆除、催告等程序,但在查封环节出现了明显的程序失范,在未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权、救济途径、未下发法律文书等情形下径行实施查封。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其行为违法,彰显了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权力、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独特价值。

  本案的处理表明,在涉企执法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权力的监督者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在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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