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辅导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7日
[编者按]: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部分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是什么关系?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有人认为它是“新劳动法”,取代了《劳动法》的地位,这种说法是错误的。首先《劳动法》并未被宣布失效,而《劳动合同法》也不是《劳动法》的修正案,它与《劳动法》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劳动法》的规定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两者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发生冲突时,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先辞职后签新合同,工龄要重新算吗?
目前有些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让员工“先辞职再重新上岗”,以为这样可以清除劳动者的工龄,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后的赔偿风险。殊不知这样做并不能改变什么,因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出辞职以后,又与劳动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真正离开用人单位。因此,劳动者的工龄仍然连续计算,不会因为先前的辞职行为而中断。
3、《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裁员有哪些规定?
《劳动合同法》不仅对裁员的条件有明确规定,对裁员的程序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裁员并非是用人单位想裁就裁的。
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仅限于四种: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有哪些情况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以上第一款共六项情形劳动者均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合同。
6、《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有哪些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7、哪些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哪些劳动争议为“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使部分案件经过仲裁委员会一次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不必再需要等待上诉期届满。“一裁终局”制度往往适用在数额较小的、事实简单的和有明确国家标准的案件,有利于劳动者在较短周期内解决劳动争议,保证正常生活顺利进行。
9、劳动争议仲裁如何收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保证,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