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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部署《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宣传工作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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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已经2009年6月16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6月26日以市政府第213号令公布实行。为进一步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我市全面部署开展《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宣传工作,在全市掀起《办法》宣传新高潮,为全市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一、组织领导。我市成立《办法》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单位为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交通委,成员单位包括各区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制办,路政局,运输局,交通执法总队,各远郊区县交通局,市地铁运营公司,京港地铁公司。

  二、宣传目的。通过宣传工作,使《办法》修订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为保障城市轨道安全运营所设定的各项制度广为社会和乘客所知晓,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宣传重点。《办法》的宣传重点分为社会面宣传和乘客宣传两个方面:

  (一)针对社会面宣传的重点

  1.《办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

  2.公民、法人的义务,具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3.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制度,具体包括:控制保护区的范围、控制作业的类型、对控制作业的具体要求和后续保障措施等内容;

  4.地面轨道线路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包括:地面线路安全运营的禁止行为、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规定、种植树木的管理要求等内容;

  5.控制保护区内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包括: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主体、管理职责和其他法定义务等内容;

  6.城市轨道交通通行、疏散和秩序的特别管理规定,具体包括: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等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禁止兜售物品、散发广告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二)针对乘客宣传的重点

  1.乘客应当遵守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包括: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接受、配合安检,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维护候车和乘车秩序等内容;

  2.禁止从事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行为,具体包括:拦截列车,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强行上下列车,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损坏车辆、隧道、轨道,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翻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损坏、擅自移动安全标志等内容;

  3.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管理制度,具体包括:禁止携带物品的种类、接受配合安检和维护安检工作秩序的法定义务等内容。

  四、宣传形式。

  (一)面向社会的宣传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为主渠道,开展经常性宣传。

  (二)面向乘客和基层的宣传以《地铁新乘坐》、《信报》、《社区法治宣传报》、《法制宣传挂图》以及轨道交通列车移动电视等为平台,以乘客和市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

  五、具体安排

  (一)统一宣传口径

  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单位负责制定《办法》宣传工作手册,采取问答形式对《办法》宣传重点作出具体说明;市交通委负责制定新闻通稿,对外媒体宣传要与新闻通稿保持一致。

  (二)平面媒体宣传

  1.《北京日报》、《法制政府建设》。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刊登《办法》全文、办法解读以及其他专题宣传等内容;

  2.《都市交通报》。由市交通委负责,刊登《办法》全文和宣传重点内容;

  3.《地铁新乘坐》、《信报》。由市地铁运营公司负责,刊登《办法》宣传重点内容和其他专题宣传内容。

  (三)多媒体宣传

  1.“北京普法网”。由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刊登《办法》和宣传重点内容;

  2.列车移动电视。由市地铁运营公司负责,制作专题宣传短片滚动播放。

  (四)发放宣传材料

  1.《社区法治宣传报》、《法制宣传挂图》。由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结合《办法》的重点宣传内容,制作一期《社区法制宣传报》专刊和一期《法制宣传挂图》,发放到基层居(村)委会。

  2.其他宣传材料。由路政局、运输局、各远郊区县交通局和市地铁运营公司、京港地铁公司结合各自职责和管理需求印制发放。

  (五)现场宣传

  由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在轨道交通车站及沿线、采取设立咨询台、设置展板、张挂条幅和海报、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向社会和乘客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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