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普法小课堂(二):信访事项怎么提?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21日

提出信访事项时,请先判断自己的诉求属于哪一类,这样能帮助您更准确知道接下来的流程是什么。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信访事项主要分为三大类,不同类型的处理方式不同:
建议意见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党的建设、国家发展、社会治理、政府工作以及社会公共事务等提出建议意见,表达对公共政策和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的看法,反映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等情形,目的是促进改进工作、完善制度建设。举例:

建议在社区增设垃圾分类投放点
建议加大老年人公交乘车优惠力度
对某项行政审批流程提出简化建议
处理方式: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特点:
属于“建设性”信访,鼓励提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和民主参与的重要形式。
不涉及个人权益纠纷,不针对具体人员
一般不适用强制性的程序,办理流程较为灵活
研究论证的形式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对于采纳或者部分采纳的建议意见,需要向信访人作出回复,并予以告知
检举控告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党组织、党员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检举或者控告,要求查处的情形。举例:

某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谋私利
某村干部在惠民政策中侵占资金
检举基层人员违规收受好处费
处理方式: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特点: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转相关纪检监察机关,依照纪检监察相关规定的专门程序处理,主要指《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
不适用《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注意
必须有具体事实、证据线索(如时间、地点、人物、行为)
不能捏造、诬告,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申诉求决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有关部门依法解决具体利益诉求,满足自身特定利益需求的情形。举例:

公司拖欠工资
征地补偿标准低
违法建设影响采光
处理方式: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区分六种途径分别处理:
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
特点:
基于个人合法权益受损
有具体利益诉求
强调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不是用信访程序取代现有其他法定程序
注意:
诉求具体明确
不能捏造、诬告,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总结:信访事项的三大类别 | ||
类型 | 说明 | 处理方式 |
建议意见类 | 对政策、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 采纳或部分采纳的予以回复 |
检举控告类 | 反映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 纪检监察机关或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办理 |
申诉求决类 | 要求解决具体利益诉求 |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区分六种情形分别处理 |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您的每一条诉求,我们都会依法处理。您如果不确定自己的诉求属于哪一类,不用担心,工作人员会对您进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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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求决类事项的六种法定处理途径,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为您逐一梳理法规规定,带您了解每种途径的适用场景与基本流程。欢迎持续关注,一起学法、知法、用法!
(来源:北京信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