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信息订阅
适老版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信息订阅
首页 > 政务资讯 > 详情页

《信访工作条例》普法小课堂(三):信访过程要守法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28日

分享:

0-1

  开篇引言

  信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信访过程中不得有的行为。请您了解以下法律红线,依法、理性、有序地表达诉求。

0-2

  信访过程中不得有的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与交通秩序: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不得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不得侵犯人身与财产权利: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不得扰乱接待场所秩序: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不得操纵、诱导他人信访或借机敛财: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律后果

  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违法信访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