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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普法小课堂(六):申诉求决类事项之三——党员申诉事项的处理途径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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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您需要反映诉求时,是不是常常纠结“该找哪个部门?走什么程序?”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诉求决类事项依法分为六种处理途径。今天我们讲第三种。

  第三种:党员申诉事项 → 按党内申诉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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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适用?

  您是中共党员,对党组织作出的以下处理决定不服:

  第一类:党纪处分决定(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例如,因某事项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但认为事实认定有偏差、证据不足。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类:组织处理决定(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例如,因工作失误被责令辞去现任职务,但认为依据不充分、程序有瑕疵。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第三类:考核评定结果(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

  例如,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本人认为工作实绩未被如实反映。

  法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公务员考核规定》

  怎么办?

  可以自行向作出决定的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

  如您向信访部门提出,信访部门将材料转送至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由其按照党内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原条款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未完待续

  下一篇将为您介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法定行政程序事项的处理途径,敬请关注。

  温馨提示

  本文仅为普法宣传,帮助群众了解法定处理途径分类。具体事项千差万别,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详细询问,以正式公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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