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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电影:掏空积蓄为女儿买房 自己却不能住?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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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儿用父亲多年积蓄支付房子首付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由父亲每月还贷款同时承诺父亲可以一直在此居住,并对上述内容进行公证。两年后,女儿资金周转困难想出售该房屋,遭到父亲反对,二人各执一词。这房子父亲还能住吗?来看微电影一探究竟。

  

  《民法典》新增“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并详细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形式、居住权合同的必要条款和居住权的期限。需要注意的是,设立居住权会对房屋买卖租赁产生影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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