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6日
签订赠与合同后对方未满足相应条件怎么办?通过结婚获取“京牌”合法吗?口头允诺是否有法律效力......民法典为您解答。
奶奶送孙女三套房 反被孙女告
案例
陆奶奶将拆迁所得的三套房子送给孙女,条件是孙女需提供一套小房子供奶奶养老居住,并承担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后,孙女成为三套房子的主人,却从不照顾奶奶。无奈,陆奶奶只得将小房子租出去,搬进养老院,靠每月租金支付养老院费用。孙女听说后,认为陆奶奶无权出租房屋,将租客告上法庭,法院审理驳回了孙女的诉讼请求。之后,陆奶奶起诉孙女,要求撤销对孙女的房屋赠与。最终法院支持了陆奶奶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需对被扶养人尽“生养死葬”的义务,被扶养人给予相应的财产。案例中孙女没有尽到扶养义务,陆奶奶可以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此外,陆奶奶的行为也是附条件的赠与,孙女没有满足“养老送终”这一条件,陆奶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663条撤销赠与。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有限制,需同时满足以下几点:
一、条件内容必须由双方共同约定,如果单方强加,可能构成附义务的赠与;
二、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
三、所附条件将来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
四、所附条件必须合法;
五、条件必须具有约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想要“京牌”就得“结婚”
案例
在帮人办理京牌的灰色产业中,一种车牌过户方法就是“结婚”,通过利益结婚来转移、买卖汽车指标。此外,还有人拿着假结婚证办理汽车过户手续。日前,某人民法院依法对三名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被告人作出判决,案件中,花费27万元假结婚的丁某,其已过户的京牌指标也被作废。
案例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能违法。约定办理结婚登记,并给离婚附加条件——将车牌进行转移。这一条件本身违法,结婚、离婚均是身份法定行为,不允许双方当事人给结婚或离婚本身附加任何约定条件。“假结婚真转号”的行为,不仅民事违法,还涉及到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口头允诺有法律效力吗
单位领导口头允诺,如果员工完成业绩指标,则给予奖金。该行为已经达成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业绩激励合同,如果员工完成指标,公司负责人需要兑现奖励。
此外,如果允诺升职则涉及劳动法律关系,法院无法强制履行升职允诺。此时员工能够以无法达到劳动目的为由,行使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附加条件或期限,是为了引导对方当事人积极完成某种特定的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本差别在于条件的到来具有不确定性,期限的到来具有确定性。
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有些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性质本身不适合附条件或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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