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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应试指南系列短视频(三)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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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法考客观题考试将于本周六开考,此前为大家介绍了考前准备及考试规则,那么如有违纪行为将会如何处理?来看北京市司法局摄制的考生应试指南系列视频第三期!

  本视频仅针对部分重点事项予以提示,更多具体内容可学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

  2、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3、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电子试题答卷页面上标明位置、填涂或者录入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在答卷上做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4、擅自关闭考试机,大幅度调整考试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设备的;

  5、考试期间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或者交卷后,在考场内、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的;

  6、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7、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场配发材料、考试机等考试相关设备的;

  8、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将试题或者本人答题信息记录并带出考场的;

  9、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1、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或者在计算机化考试中使用外接设备,安装作弊工具、作弊程序的;

  2、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以讨论、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协助他人抄袭答案的;

  5、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作弊行为的。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考试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考试系统正常运行的;

  3、实施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程序或者其他帮助行为的;

  4、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5、实施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6、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规定情形,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纪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同时将违纪违法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并移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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