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5日
在公证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当事人因在离婚协议书中没有对具体的财产进行约定,而被相关部门要求到公证处办理协议书公证,对该财产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为何要进行这一公证?需要携带什么材料?公证员为您解答!
离婚后对具体财产的协议书公证,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该财产确未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格式。有鉴于此,在产权人处分该财产时,相关第三方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会要求产权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该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如未进行约定,则要求办理协议书公证对该财产进行约定。
二是虽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该财产权属,但对该财产的描述与实际的证明文件中(例如房产证等)所描述的不一致,则需要重新办理协议书公证,对该财产进行约定。
办理此类公证需要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场,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以及所涉财产的财产证明文件(例如房产证)及双方拟好的协议书。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