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8日
扶养人不履行义务怎么办?可以和多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吗?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遗赠有何区别?......民法典为您解答。
耄耋老人托付养老 赠与侄子房产起纠纷
案例
赵女士87岁,膝下无子。她希望由侄子赵某来照顾她们老两口的晚年生活,开出的条件是她为赵某解决工作,并把名下的一处房产过户给他。1999年,赵某和妻子李某来到北京照顾赵女士。
2010年12月,赵女士把一套房子过户给赵某,姑侄俩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总价是66万余元,实际上赵某只支付了9000余元的税费。
2019年,赵某去了加拿大,不再照顾赵女士,并把当年过户的房子卖掉。赵女士得知此事后,将赵某告上法院。
案例分析
涉案房屋是赠与还是买卖成为庭审焦点。
庭审中,被告赵某辩称他与赵女士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法律上的照顾义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合同约定价款远低于市场价,房屋交付至今已10余年,原告从未要求被告支付房款,被告也并未主动要求支付房款。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为附义务的赠予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告赵女士与被告赵某之间的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判令赵某返还赵女士售房款7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可以和多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吗?
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不能签订多个遗赠扶养协议。但选择多个扶养人,在义务约定上可能有重叠,造成扶养人在履行义务时互相推诿,互相争夺财产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遗赠的效力大小是什么?
按照义务的大小来确定优先级。
首先,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大。赡养人要负担对方的生养死葬,义务最大。其次是遗赠。遗赠是指在老人在去世以后,将其财产交给受遗赠人。最后是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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