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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解通读:总则编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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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老同学一个“小忙”,没想到不仅自己被判了刑,还因构成侵权行为被判决赔偿200余万元,这是啥情况?家门口装可视门铃被邻居起诉侵犯隐私有法律依据吗?民法典为您解答。

  男子帮朋友作假获刑  还被判赔222万元

  案例回顾

  刘某是某企业的老板,2015年因经营不善,公司资不抵债,眼看着公司和自己的财产都将被执行分配。刘某找来朋友王某两人签订了虚假合同,虚构公司将机器设备等资产抵押给王某并借款200万的事实,还将机器设备等资产的价值约定为370万余元。此后刘某以王某的名义,凭借合同、借条、银行流水凭证等虚假证据骗取法院的判决,至此刘某名正言顺地转移走了本该用于清偿真正债权人的资产。

  法院判决

  2017年,两人的骗局被识破,刘某、王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6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因王某与刘某共谋实施虚假诉讼,导致了债权人债权无法受偿的结果,法院判决王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债权人赔偿222万余元。

  以案释法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虚假诉讼行为人不仅要承担败诉风险,还有受到刑事处罚以及被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  是否侵犯邻居隐私权

  案情回顾

  原告、被告系同一小区前后楼栋的邻居,两家最近距离不足20米,被告为随时监测住宅周边,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自动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位置正对原告等前栋楼多家住户的卧室和阳台。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可视门铃、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

  原告认为,被告可通过手机APP操控可视门铃、长期监控原告住宅,侵犯其隐私,生活不得安宁。

  被告认为,可视门铃感应距离有限,拍摄到的原告家模糊不清,不构成隐私,其从未有窥探原告的意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可视门铃能通过人脸识别、后台操控双重模式启动拍摄,加之原告被告长期近距离相处,可实现以此获取住宅内的私密信息,同时原告的生活安宁确实将受到侵扰,故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可视门铃并赔礼道歉。

  以案释法

  居民基于自身安全保障的需要,安装具有摄录、存储等功能的可视门铃,本身无可厚非。但权利的行使应当有边界,自由不能建立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在现代集合住宅的居住环境中,安装该类门铃可能对相邻方个人信息、日常活动等进行记录,客观上导致对他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和私密活动的侵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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