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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解通读:物权编 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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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停车位归谁所有?承包的土地能互换吗?承包期内发包人能否收回承包地?民法典为您解答。

  小区停车位收益和业主有关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只要该地面停车位占用的是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地面停车位就归全体业主共有,停车位所产生的收益自然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需要注意的是: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停车场付出了成本,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剩下的停车位收益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用途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补充公共维修基金,也可以分配给全体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两老汉互换土地未备案能否反悔

  案例回顾

  张老汉在村东边有10亩土地。2005年,为了种菜,张老汉就和村西的刘老汉互换了10亩土地。第二年,张老汉看到刘老汉在他家原来的土地上种植的蔬菜长势良好,张老汉后悔了想换回来。于是,张老汉就以土地互换未在村里做备案登记为由,要求把土地换回来。张老汉的主张合理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案释法

  民法典未强制要求互换人必须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备案是管理性的规范,不能因为没有备案就否定土地互换协议的效力,所以张老汉主张不能成立。

  承包期内发包人能否收回承包地

  案情回顾

  老陈在村里承包了30亩土地。2007年,村里因为修建水库,就把老陈承包的部分土地分配给了老赵,老陈不服将村委会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修建水库致使村里的集体土地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这一变化经过了村里三分之二的多数村民的同意,报区镇两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合法合理调整土地。最终,法院驳回了老陈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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