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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解通读:以典判案 网红游乐项目中的那些风险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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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蹦床、晃桥……网红游乐项目惊险刺激,获得了不少年轻人的青睐,但这些网红游乐项目同样存在着风险,一旦在游玩过程中出现意外导致游玩者受伤,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一起来学习。

  蹦床初玩者空翻导致十级伤残

  案例回顾

  宴某五人前往一家蹦床公园玩耍。进入场地前,宴某等人签署了《入场安全免责须知》。《须知》载明:“蹦床运动作为奥运会竞技类项目之一,是一项高频率、高强度、追求技巧动作完成的准确性的运动,对参与者的身体素质和协调能力有着极高的要求。请认真阅读,并遵从以下各项内容,其中包括严禁在馆内进行危险动作,包括空翻、转体等。”然而,作为初玩者的宴某,在游乐过程中却做了空翻动作并受伤。后经医院诊断,宴某胸12椎体爆裂骨折,胸11棘突骨折。经鉴定,宴某构成十级伤残。

  宴某称,事发当天是他第一次玩蹦床。进入场馆后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告知他哪些是高级区域、哪些是初级区域,在玩的过程中也没有工作人员对他进行指导,他在白色高级区域做空翻时受伤。事后,他未向工作人员反映身体不适,现场工作人员也没有对他进行急救或采取相应医疗措施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进入蹦床馆前自愿签署了《入场安全免责须知》,且馆内多处张贴了安全提示标语,其应当知道蹦床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故应在活动过程中提高警惕、注意安全。但宴某明知自己是初玩者,在没有接受专业培训的情况下,冒险作出高难度的空翻动作,将自己置于高度危险之中,显然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判决,宴某承担80%的责任,经营者承担20%的责任,赔偿宴某人身损害损失六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游玩“晃桥”项目折返途中摔断脚跟

  案例回顾

  徐某和孩子在某水上乐园游玩过程中,登上晃桥准备一试身手。但上桥后,她就和孩子因恐惧桥的剧烈摇晃而返回。在接近出发点时,徐某从晃桥落入水中受伤。同日,她被送至医院急诊就诊,住院手术治疗。徐某跟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水上乐园的经营者,某公司对乐园项目的游玩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的事故并非发生于正常的游玩过程中,通过现场的视频可见,游玩者并非有序上桥,而是出现各个游客各行其道的画面,游玩过程有人上下桥等。经营者自称的安全员并无醒目着装或标志,亦未发现徐某中途返回的举动,游客上桥、下桥均未见有工作人员指挥。如若某公司在事前更多强调游玩规则、始终落实游玩规则如事前讲解游戏规则、提示注意义务、告知游戏风险、安排引导员引导上下桥,或为晃桥游玩者提供简易救生衣等浮力设备,则大概率会避免或者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故某公司作为经营者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60%的责任,赔偿徐某十七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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