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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解通读:以典判案 贵重快递丢失怎么赔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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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先生价值一万六千元的收藏品在快递过程中丢失,该快递仅做了三千元保价,宁先生能否索要快递丢失的全部损失,快递公司要求以保价为限偿还金额有无法律依据,一起来学习。

  百年前的收藏品被寄丢

  案例回顾

  某日,爱好收藏的宁先生,通过朋友黄先生收购有史料文献价值藏品——“初等小学堂文凭”,宁先生向黄先生支付了1.6万元的购买款。随后,黄先生通过快递,将藏品从广州邮寄到北京,并给快递做了三千元的保价。快递到北京后没了音信,宁先生联系快递点也未寻到快递,最终宁先生选择报警。

  警方调取监控录像,发现这份快递竟然是被快递员给弄丢了,原来该快递员在快递点分拣快递时,不小心把这件快递给弄到了地上,然后直接滚到了快递车底,但是快递员也没发现。随后,这件价值不菲的快递就这样孤零零地躺在地上,最终不知道被谁给捡走了。知道是快递员的责任,宁先生就把某快递公司(即总公司)和北京某快递公司(即某快递公司的北京子公司)告上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快递的全部损失1.6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作为寄件人与快递公司签署了货运电子合同。“初等小学堂文凭”在黄先生交寄之前的所有权人为宁先生,黄先生实为接受宁先生委托购买、交寄初等小学堂文凭的受托人。因此,宁先生可以替代黄先生向承运的快递公司主张合同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宁先生选择以侵权之诉提起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北京某快递公司对于遗失涉案物品负有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对于宁先生要求北京某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而某快递公司并非收件、投递等物流的经营管理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某快递公司应当对于遗失涉案物品负有过错,故宁先生要求某快递公司连带承担赔偿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快递公司承运货物,尤其是特定物品,完全依赖寄件人填写的运单。黄先生在填写运单时自认物品为文件,保价金额三千元。快递公司收件人不具有专业知识,无法判断托寄物属性以及实际价值,其只能依据运单填写的内容断定物品运输过程中的谨慎程度以及托寄物丢失的风险责任。换言之,寄件人在填写运单时确认了托寄物价值在保价金额之内。快递公司能够预期的损失范围亦在保价金之内。因此,北京某快递公司应当按照运单保价金额予以赔偿,宁先生以其向黄先生支付的款项作为赔偿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北京某快递公司向原告宁先生赔偿托寄物损失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剩下的一万三千元宁先生还能索赔吗

  建议大家在邮寄贵重物品或者没有明确市场价格的物品时应当认真阅读保价条款,合理考虑物品的在途风险,如实保价,并保存好购买时的发票或其他凭证,以便后续主张权利。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要将相关问题说明清楚。

  遭遇不可抗力导致货物丢失快递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货物丢失,快递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快递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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