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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解通读:以典判案 健身房出意外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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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身时隐瞒身体状况,突发意外,能要求健身房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索要赔偿吗?健身时受伤,当下以为是小问题,过段时间检查出伤病,怎样证明自己是健身时受伤,来学习。

  男子在健身房猝死  家属索赔160余万元

  案情回顾

  30多岁的王先生在某天晚上10点多到健身房,在私人教练的陪同下做了一些简单运动,但40分钟后王先生显得有些坐卧不安,私教给他端来热水,并与他不断交流,让他休息。晚上11:30左右,王先生突然昏迷抽搐,现场工作人员赶紧对他进行心肺复苏,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5分钟后,急救人员赶到现场,不幸的是,虽然经紧急救治,依旧没能挽回王先生的生命。

  王先生家属认为,事发时健身房未积极采取救助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健身房告上法庭,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60余万元。

  法院审理

  健身房辩称王先生签字确认了自己的健康状况,承认自己没有隐瞒病史。王先生在发病后健身房的处理及之得当,有这样的后果都是王先生自己身体的原因。

  经法院调查取证,王先生生前患有糖尿病,该病症对心脏等健康具有较大影响,健身者应对其身体状况更为了解,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最终,法院酌定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30余万元。

  以案释法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这就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这种义务不是无限制的,通常是指经营场所的安全,对于消费者自身原因引发的安全事件,经营者只要尽到及时发现、及时报120或者报警的义务就足够了,不能要求经营者全能。

  在本案中,刘先生应当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而且深夜健身本来就存在风险,应当承担事件的主要责任。大家要从这个悲剧中吸取教训,尽量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锻炼项目和锻炼强度,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健身意外受伤

  如何维权取证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4日,小王随私教上了一节训练课后,感到腰部不适。健身后第二天,小王给健身教练发微信说,“腰酸麻还疼,像被电针扎了”,健身教练回复说,“骨的位置很深,受伤的话会带着脚或腿串麻,肌肉不会,我觉得你可以踏实的,应该没事。”

  2021年8月2日,小王到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小王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小王认为,因为健身私教的错误指导,给自己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严重损害,健身房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退还合同款。小王把健身房告上了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返还已付合同款2692.8元,并赔偿医疗费、康复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2958.47元。

  法院审理

  健身房态度明确,当庭拒绝了小王的要求,不同意赔偿。

  健身房辩称,小王自称是2021年6月4日训练时受伤的,而小王出具的是2021年8月2日的医院诊断证明,中间间隔了近两个月。健身房怀疑,小王是在这段时间弄伤了腰。

  小王的腰伤,是不是因为健身房私教指导不当造成的,两者是否构成因果关系,是裁判本案的关键。

  当庭,健身房拒绝司法鉴定。经审理,法院审认为,健身房存在违约,应就小王的损失进行赔偿。小王提出的康复费用中,有50000多元未提供有效票据,不予支持;50000元后续治疗费用,因费用尚未发生,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合同,健身房赔偿原告小王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5093.07元。

  以案释法

  健身房受伤类诉讼中,在双方签订过合同的情况下,建议消费者选择以“合同纠纷”为诉由起诉对方,这将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由健身房承担举证责任,能更充分的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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