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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解通读:热心帮忙却意外受伤,损失谁来赔偿?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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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是常事,大到建房、装修,小到开车带人、顺路送东西……互相帮忙本是善举,若义务帮工人在此过程中受伤,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一起看。

  帮忙送西瓜却摔成十级伤残

  案例回顾

  某日,李女士在集市花10块钱买了一个西瓜,让张女士帮她带西瓜回家,张女士送瓜途中摔伤。经医院诊断,张女士鹰嘴骨折,需手术治疗。张女士共住院22天。

  张女士表示,自己是抱着西瓜,被李女士邻居家的门槛绊倒,摔骨折的。经鉴定,张女士构成10级伤残。张女士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赔偿各项损失24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帮李女士把集市上买的西瓜带回家,虽然对是谁主动提出送西瓜,双方存在争议,但最终李女士也没有拒绝张女士帮其送西瓜回家的行为,张女士也非被迫提供帮助,因此双方就运送西瓜成立无偿帮工关系,张女士为帮工人,李女士为被帮工人。

  作为被帮工人,李女士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帮工过程中也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自身承担80%责任,李女士承担20%责任,李女士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3万余元。

  以案释法

  在帮工过程中,作为被帮工人的李女士为什么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李女士作为被帮工人,没有明确告知张女士自家具体的门牌号,没有对可能出现的门槛等进行事前提醒,因此李女士存在一定的过失。李女士应该按照她的过错程度,对张女士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当然,法院最终认为还是张女士自身不小心的成分比较大,所以是让张女士承担了主要责任,李女士承担了一个相对轻微的责任。

  好意帮工受伤  责任如何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精神是鼓励大家见义勇为、乐善好施、互相帮助的,这不仅是弘扬社会的传统美德,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法律规定责任如何分担,最终目的不是对大家苛以责任,而是想通过这样的规定,提示大家能够在帮工行为中更好地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避免在帮忙的过程当中受伤,从而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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