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6日
空调外挂机脱落,坠落的墙皮砸坏车辆,如何确定责任人;孩子为父亲开小区大门,大门却倾倒砸伤孩子,究竟谁来担责……民法典为您解答。
空调外挂机脱落 如何确定责任人
案例回顾
某日,家住某小区13层的张先生家空调外挂机及支架脱落,空调外挂机被管线牵连脱落至12层,与空调外挂机相连接部分墙皮脱落,墙皮坠落至楼下造成当时停放在此的四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地下散落大小不一的碎墙皮。吴女士的车辆受损最严重,车辆顶部被砸穿一个洞,周先生的车也有受损。各方因后续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吴女士、周先生以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吴女士要求张先生赔偿车辆维修费、保险费等共计4万余元,周先生要求张先生赔偿车辆维修费用1.4万余元。
法院审理
张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小区是1997年底建成的,年久失修。其入住后未对空调及外挂机进行加固或检修。阳台外墙体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内部的钢筋骨架严重锈蚀,混凝土结构已经失效,随时有脱落的可能。车辆受损是建筑物外墙脱落损害,不是空调外机脱落损害。车辆损失应当由小区物业公司承担。
物业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表示,张先生曾自认空调外挂机脱落导致外墙脱落,且空调安装只打到了抹灰层而没有打到实墙中,致使支架松动、外挂机脱落。物业公司提交了巡检记录和告知告示等证据证明尽到了提醒和管理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吴女士、周先生提交的张先生房屋空调外挂机脱落照片、车辆受损及法官现场勘验情况可以看出,空调外挂机本来在阳台外墙位置,但事发当天只有一根管线连接该外挂机已脱落至约12层,且位置明显偏移至他处,该空调外挂机明显有大幅度摆动,照片显示张先生房屋阳台处脱落和坠落的外墙明显是空调外挂机所在位置的整块脱落,外墙皮从13楼坠落后波及四辆车的范围,且同一楼栋其他业主在与张先生悬挂本案空调外机处同一阳台位置未发现有类似外墙皮脱落情况,可以认定空调外挂机及支架脱落的外作用力使得阳台外墙脱落,这一结论具有高度盖然性。张先生作为该外墙使用人,对于吴女士、周先生主张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先生赔偿吴女士2.8万余元,赔偿周先生1.4万余元。
法官提醒
广大市民尤其是老旧小区业主,对于安装在室外时间较长的悬挂物,包括空调外挂机以及太阳能热水器等物品,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另外,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也应当对小区内公共设施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同时物业管理部门对业主负有一定提醒责任。如果物业管理部门尽到了提醒责任和管理义务,但是业主没有听从,业主赔偿损失后要再向物业公司进行追偿可能存在困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孩子为父亲开门被铁门砸伤 物业需要担责吗
案例回顾
一日,4岁男孩小明与小伙伴在小区门口玩耍。看到自己的父亲要开车出小区,小明兴奋地跑向大门,与小伙伴合作,准备为父亲打开大门。就在小明开门时,大门自门轴销栓脱落。硕大的铁门砸落在小明及伙伴身上,导致小明受伤。经诊断,小明骨盆多处骨折,还存在耻骨联合间隙宽等问题。小明及父母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并提供了相应发票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
物业公司表示,在事发前六分钟左右,小明父亲自小区外开车进入小区,自行下车,将涉案的铁门打开至90度,然后驱车进入小区。大约两分钟后,小区管理人员将该大门关闭。19时06分许,小明和另外一个儿童快速将大门推开,并打开至将近180度,后大门倾倒,将小明和另一儿童砸在下面。
物业公司称,大门在张开0到90度内能够安全运行。为了防止大门因超过限位点发生事故,他们还设置了限位点,另外,为防止大门自垂直方向脱落,他们在下方门轴处安装了安全保护措施。物业公司的说法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大门倾倒后,物业公司的门卫人员立即将大门复原后继续使用,并未将存在安全隐患的大门移置他处或进行固定等处理,说明物业公司当时对事故的发生并未引起重视。
从年龄看,两名幼童推动大门的力量并不足以破坏大门的连接轴栓。小明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但开门属于正常的行为,不需要达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上年龄。视频显示,大门开启的速度虽较快,但仍属正常范围。同时,大门在开启刚刚超过90度时,轴栓处即已开始发生脱离,并非物业公司所称的已开至180度。
对于监护人是否应该担责,法院认为,即使监护人在场,也无法预见或发现大门轴栓将会脱离、大门将要倾倒。而正常情况下,未成年人开门并不存在将门推倒的可能。
最终,法院认定,本案涉事大门的倾倒是由于物业公司一方管理不到位所致,物业公司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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