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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解通读:拔牙车针留置口腔,该如何举证维权?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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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拔牙过程中,医生使用的车针断裂,掉进了患者的牙髓腔,患者为此长期饱受痛苦,四处求医。面对此类医疗事故如何举证,伤害程度怎样鉴定,一起了解。

  拔牙误将车针留置患者口腔  北京一医院被判赔偿

  案例回顾

  某日,王女士因牙痛不止去附近医院就诊,诊断为智齿发炎。在拔牙过程中,医生使用的车针断裂掉入王女士左下颌神经管内。王女士由此产生持续不断的麻木和疼痛感,她陆续到多家医院就诊,希望取出异物,均宣告失败。此后,王女士多次与拔牙医院交涉,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无奈之下,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5万余元。

  司法鉴定

  庭审中,医院不认可自身存在医疗过错,认为异物留置完全是意外。

  为证明医方存在诊疗过错及自身损害情况,王女士申请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诊疗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认为,该医院对实施拔牙术是否具有替代方案未向患者告知;拔牙术治疗方案及处置中,操作记录极其简单;钻头断裂后,具体处置措施缺乏充分医学记录;复阅送检当日CT片,可见异物位置发生变化,由原紧邻下颌神经管发展至部分斜插进入下颌神经管;拔牙术中钻头断裂至骨内情形属于少见事件,发生原因考虑与器械质量或操作使用不当等医源性因素相关。

  鉴定结论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为主要原因,王女士不构成伤残。但考虑到取出异物手术的复杂性,确定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共计120天。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行为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案件事实并参考鉴定意见,酌定医院应承担85%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医院赔偿王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616.52元。同时,法院认为王女士虽不构成伤残,但考虑到车针断裂、钻头留置在其下颌神经管内,已经对其神经造成了损伤,麻木感可能会伴随终生,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过程中出现意外  需要征得患者同意再操作吗

  法官释法

  医疗实践中,可能存在医务人员在手术等诊疗过程中将纱布、针头、钢丝等异物遗留患者体内的情况。异物留置体内可能引起感染、粘连等症状,甚至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根据民法典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诊疗行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诊疗行为没有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过错由患方进行举证。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可以依法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本案中,王女士就断针留置问题申请司法鉴定,法院最终参考鉴定结论作出相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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