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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解通读:以典判案 孩子相撞受伤 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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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天看着孩子开开心心上学去平平安安回家来是每个家长的最大心愿,若孩子在校内意外受伤该由谁承担责任呢,一起了解。

  孩子在幼儿园相撞  园方一定会承担责任吗

  案例回顾

  某日,在某幼儿园操场上,幼儿小高在操场一角奔跑,同学小杜从后方追来,撞上小高后突然摔倒。送医后,小杜被诊断为肱骨髁上骨折,小杜休养了一个月。事后,就小杜受伤原因和赔偿问题,双方家长及幼儿园持不同意见,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小杜的家长代理小杜,将幼儿园和小高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小杜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66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杜、小高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应得到周全的照顾,但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幼儿园教师未对幼儿户外活动进行有效看护,也未能及时制止小杜与小高的冲跑行为,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幼儿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其对小杜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小杜与小高相撞事发突然,双方均不存在过错,故对小杜要求小高及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小杜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400元,驳回小杜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以案释法

  孩子受伤后,幼儿园应该做什么?

  在事发后,幼儿园应主动作为,第一时间通知受伤孩子家长,及时带孩子就医;勇于承担责任,与家长及时沟通保持其知情权,保存并积极提供监控录像;妥善处理赔偿纠纷,持续关注孩子伤情,不避讳诉讼维权。在日常活动中,作为教师要提前引导孩子注意安全,家长和校方应理性看待校园意外伤害事件。

  孩子受伤三年后  还能起诉对方要求赔偿吗

  法官释法

  某小学内,正值课间时分,学生们都在自由活动,这时一名一年级的小女孩在奔跑过程中撞上了一名四年级的男孩,小女孩当场摔倒。撞击导致小女孩所戴的眼镜破裂,折断的眼镜腿扎伤了小女孩面部,造成其额头眼角等处受伤,而四年级的男孩因身体较壮实并未摔倒受伤。直到事件过去三年后,女孩家长起诉,主张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

  以案释法

  三年后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因本案中小女孩一直在治疗,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关于多年后起诉,在实践中不常见,一般都选择及时维权起诉,在损失不固定的情况下,先就一部分损失起诉,对时间查明、证据固定有利。

  但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在发展,伤情可能现在无法治疗,例如牙齿有折断或脱落,周期比较长,或需要二次手术、康复等情况,时间跨度比较大的情况时有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院判决

  案件审理的焦点是被告需要赔偿精神抚慰金吗?在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侵权行为的情节恶劣程度,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限。本案中,疤痕是可以治疗的,精神抚慰金需综合考量。最终,法院认定三方都有责任,小女孩承担过错的20%,男孩和学校各自承担过错的40%,男孩的家长和学校各赔1000元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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