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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关于加强中小规模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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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之间的关系有时比亲戚还亲,但是相处时间久了也难免会发生一些摩擦或矛盾,本案中的邻里两家就因一条过道打起了官司,详情一起看。

  男子合电闸摔伤  状告邻居电动车占过道

  案例回顾

  韩某与老张是多年的邻居,韩某家居前,老张家居后,两家中间有一条2米多宽的东西向过道。而原本相处和睦的两家人,却因为这条过道引发了矛盾。据韩某说,自2021年以来,老张一家人一直将杂物堆放在过道内,自己和邻居几次三番沟通,甚至多次报警都没有解决其占用过道的问题。

  两家人的矛盾最终因韩某的一个意外爆发。某日晚上十点左右,因停电韩某到他家北正房后檐墙外的电表处合闸,这个电表所在的位置也正在韩、张两家中间的过道中。韩某因合闸摔伤,要求老张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4万元。

  关于受伤过程,韩某称是因为电表箱有2.6米,高度比较高,过道中堆满杂物,其必须先踩在老张堆放的电动车上,再去够后面的木架子,但刚踩到电动车时就摔下来受伤了。与他同去的证人郭某也称,当时电表下面有许多杂物,韩某想要登高查看电表唯一的办法就是登上三轮车。

  而老张认为,韩某是个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摔伤负责。同时,提交了事发时的现场监控录像,根据监控录像显示,韩某和证人郭某先将木头架子抬到了电表箱下面,该木头架子很单薄,韩某登上木头架子后将其中一根木条踩断,随后受伤趴在了木头架子上。那么,老张该为韩某的摔伤而负责吗?

  法院审理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韩某受伤是否与老张堆放杂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韩某称合闸必须登老张的电动车,其是因为登上电动车才摔伤。但老张提交的监控录像显示,电动车不在电表箱下,是韩某和其朋友郭某从过道西头将木架子挪到了电表箱下,韩某在登上木架子时将木条踩断摔下而受伤。

  对此,法院认为,诚信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老张提交的监控录像足以证明韩某未就其受伤经过进行如实陈述,违背了诉讼诚信原则,对此法院提出批评。韩某作为成年人,在木架子本身并不结实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分析自身重量与木架子的承受能力,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老张虽然在过道内堆放了杂物,但其堆放杂物与韩某踩踏木架子受伤本身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必然不构成侵权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庭中存在虚假陈述  如何处罚

  过道占地虽小,但却是邻里关系的纽带,与人方便也是与己方便。虚假陈述事大,诚信诉讼方能行稳致远。

  在法庭询问韩某为何不如实陈述时,其称因时间长具体记不清了,韩某的陈述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提及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已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两种情形,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予以罚款或者拘留,情节非常严重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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