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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解通读:转租网站会员居然也犯法?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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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随着视频网站的火爆,其会员费用水涨船高,一些商家购买多个视频网站会员转租给用户,这种经营手段是否损害了视频网站的正当权益?奶茶品牌未注册商标被大量山寨该如何维权......民法典为您解答。

  分时段出租视频网站会员视频获利  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回顾

  本案被告从原告某视频网站处购买多个VIP账号,通过软件技术手段实现保持24小时的登录状态,并分时段将账号出租给用户,用户可直接用现金购买积分兑换VIP时长。

  发现此事后,某视频网站向被告发送了侵权通知。但被告在收到通知以后并没有停止该行为,还更改了软件资源位置,使其更加隐蔽,让原告难以发现。于是,某视频网站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被告购买VIP账号时签订了《用户协议》和《VIP服务协议》,其中对VIP视频服务账号的使用进行了明确限制:一是必须在该视频网站上使用;二是严禁出租、出借或用于商业经营目的转售给他人。因此,被告购买的 VIP账号实际上是有限的使用权。

  其次,一般消费者购买视频网站 VIP账号,往往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影视资源或者更好的服务。本案被告购买VIP账号并不是出于正常使用的目的,而是为利用原告的竞争优势为被告自己经营的涉案软件引流获利。

  最后,被告作为互联网经营者,在明知视频网站经营模式和盈利方式的情况下,将原告提供视频服务出租给用户,导致用户不用向原告交付费用,显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最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被告赔偿三百万元。

  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最关键的是被告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实质性损害、是否构成直接竞争关系、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以及是否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没有注册商标  奶茶品牌被大量山寨

  案例回顾

  “鹿角巷”是2013年源于台湾的一个网红茶饮品牌,在加拿大、马来西亚、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有开店。2017年,“鹿角巷”第一次启动商标申请时,由于有近似商标被商标总局驳回申请,因此,在两年时间里给了山寨品牌可乘之机。全国山寨“鹿角巷”超过7000多家,而正牌门店仅100多家。

  由于没有商标,“鹿角巷”只能靠著作权起诉,给维权造成了很大困难。

  案例分析

  注册商标和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法律对其保护的强度不同,如果商标未注册,权利人很难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权利人要有注册商标的意识,尽早在自己经营的相关领域进行商标注册,也可以再适当地扩大注册范围,进行防御性注册。另外,在商标品牌的使用过程当中,注意保存宣传推广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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